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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征管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73
核心提示:粤地税发〔1998〕10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06-05
粤地税发〔1998〕10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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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征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五日

 

附件:

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征管办法

 

  一、关于对建筑安装行业从业人员的征税办法

  (一)对未设立会计帐薄,或虽设立会计帐薄,但不能完整、准确反映个人收入的建筑安装单位(包括建筑、安装、装修及其他工程作业单位)、个人挂靠建筑安装单位承接工程或个人承包建安工程取得的收入,地方税务机关可按工程总额带征工程承包人(工程责任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不低于4‰,具体幅度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承包形式、项目等实际情况确定。

  (二)建筑安装行业从业人员应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也可委托工程管理部门代征代缴。

  二、关于对个人从事公用电话服务取得所得的征税办法

  (一)个人经邮电部门批准,从事公用电话服务取得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二)从事公用电话服务的个人每月可扣除一定数额的生计费用。

  (三)从事公用电话服务的个人没有真实、准确申报个人收入的,地方税务机关通过调查测算,可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四)从事公用电话服务的个人每月可扣除生计费用、每月应纳税所得额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五)地方税务机关可委托邮电管理部门代征代缴个人从事公用电话服务取得所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对企业供销人员的征税办法

  (一)供销人员为企业员工,按销售收入提成,销售费用由个人负担,其取得的提成收入(供销人员领取基本工资的,提成收入与基本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供销人员为非企业员工,按销售收入提成,销售费用由个人负担,其取得的提成收入按劳务报酬项目征税。

  (二)供销人员取得提成收入扣除30%以下的销售费用(包括差旅费、接待费、通讯费等)后,依照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销售费用的具体扣除比例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四、关于对特种消费行业临时受聘服务人员的征税办法

  (一)凡在特种消费行业从事临时性质或流动性质的服务人员,其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奖金、津贴和服务对象直接支付的酬金等),应按劳务报酬项目征税。

  (二)特种消费行业临聘服务人员不能真实、准确申报个人收入的,地方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定员定额征收税款。对无法确定实际人数的,可依据按摩床位、卡拉OK包房及歌舞厅的座位总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定额幅度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特种消费行业的经营地点、档次和经营规模确定。

  (三)地方税务机关可委托提供服务场所的特种消费行业的经营者代征代缴临聘服务人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对外派人员的征税办法

  (一)中国大陆公民被派到香港、澳门地区或外国工作,凡由境内机构或企业支付或负担外派人员工资等收入的,派出机构或企业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外派人员应纳的个的所得税。凡由境外机构或企业直接支付外派人员的收入,外派人员应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原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外派人员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算税款或者在境外按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原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外派人员在境外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照税法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抵扣。

  (三)派出机构或企业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外派人员的人数、外派国家和地区、合同期限、境外收入状况、境内住所等有关纳税资料。

  六、关于个人购买企业债券、参与企业集资所取得的利息所得的征税办法。

        个人购买企业债券或参与企业集资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扣除按支付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个人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后,余额依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由发行债券和集资企业代扣代缴。

  七、关于个人购买社会福利、体育彩票和即开型奖券中奖所得扣缴义务人的界定办法。

  (一)个人购买社会福利彩票中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各市社会福利彩票募捐委员会代扣代缴。

  (二)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由各市体育彩票管理部门代扣代缴,个人在广州地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由广东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代扣代缴;个人购买广州版体育彩票中奖所得由广州市公益彩票发行中心代扣代缴。

  (三)个人购买即开型奖券中奖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所得单位代扣代缴。中奖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主办单位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所得额;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市场价格核定应税所得额。中奖者缴清税款后才能领取中奖的实物。

  八、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的征税办法

  (一)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后,余额依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不能准确、真实申报租金收入的,地方税务机关可通过调查测算,核定每平方米的租金额带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地方税务机关可委托街道、居委会、公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单位代征个人出租房屋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九、关于对申报工资薪金不实或拒不申报的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的征税办法。

    对申报工资薪金不实或拒不申报的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地方税务机关可按外籍及港、澳、台人员所在的国家或地区、从事的职业、担任的职务、受雇企业的行业、规模等因素,分别核定其工薪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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