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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76
核心提示: 京国税发〔2002〕67号 条款失效成文
 
京国税发〔2002〕67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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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86号),市局补充部分第三条第二款废止。
 
东城、西城、宣武、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对中央汇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营业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营业税纳税申报,是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保证营业税收入的基础。各局应加强组织领导,将营业税纳税申报管理与加强营业税税源监控分析相结合,认真做好《申报办法》的培训、辅导及贯彻实施工作。
  二、为加强营业税基础管理和税源监控分析,纳税人在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应报送如下申报资料:
  (一)《申报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至(十二)项所列申报表及明细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及明细表,一式二份);
  (二)《营业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一式三份,样式附后)。
  保险企业可在办理季末月份(税款所属3、6、9、12月份)纳税申报时,按季汇总报送附列资料。
  纳税人没有开展的业务,报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后,可不报送《申报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至(十二)项相对应的明细表。
  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下列指标,暂按如下口径填列:
  (一)“应税全部收入”、“应税减除项目额”、“应税营业额”、“应纳税额”栏数据,不包括免税项目数据;
  (二)对金融企业当期汇总计算的外汇转贷利息负差(指当期实际外汇转贷利息差与本期实收表外利息收入及本期冲减利息数据经加减运算后,产生的负差),在“外汇转贷—应税营业税”栏内,按负数填报。
  (三)金融商品转让各栏的“应税营业额”,为计算出本期实际价差后,依现行规定,分别按减除《自营买卖股票(债券/外汇/其他金融商品)价差收入明细表》的“上期转入负差”栏数据后的余额填列,如出现负数,按0填列;
  (四)“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投资收益”数据指标,在与其相应的“应税全部收入”栏内填列。
  四、对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资料,主管国税机关签收后,将申报表及明细表、附列资料一份退还纳税人,一份税务所留存;流转税管理科留存一份附列资料。
  五、申报表及明细表、附列资料,由市局统一印制。
  六、各局应加强对纳税申报资料及附列资料的综合分析,对纳税人的“营业额”、“税率”、“实收表外利息收入”、“2000年底应收未收利息余额的冲减”及“超过规定期限的应收未收利息的结转”等影响营业税收入的因素进行对比分析,并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将《营业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汇总表》(样式附后,各局自印)及对比分析情况(各一份),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七、市局京国税[1997]084号通知第二条第(二)款中,有关对本通知所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规定停止执行。
  八、在市局商市地税局研究实施《申报办法》的具体操作之前,国税、地税共征共管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的营业税纳税申报,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附件:1.《营业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略)
              2.《营业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汇总表》(略)
200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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