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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93
核心提示: 鲁国税发〔2002〕41号 全文有效成文
 
鲁国税发〔2002〕4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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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济贸易委员会(经委):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经贸部门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共同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之前,即在2002年3月31日前对所有加油站的税控装置安装完毕或更换使用税控加油机。在工作中,各地要加大对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大集团所属的加油站税控装置安装工作的督促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其尽快完成加油机的税控改造工作。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做好对加油机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的税控初始化工作,并按规定完成对加油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等各项相关准备工作,确保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加油站实行按实征收。
    四、自2002年4月1日起,加油站在申报纳税的同时,应根据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所记录的数据,填制并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加油站成品油销售情况月报表》。其中:已配备IC卡的加油站,应同时报送IC卡。
各级国税机关应切实加强对加油站的税源监控,对加油机税控装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实地查验,并做好查验记录,凡报送的税控记录与申报数据有明显出入,且无正当理由的,或与查验记录不相符合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以确保税控记录数据的真实性。
    五、国税机关应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全社会对加油站税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消费者举报在加油时发现的加油机显示数据与税控装置显示数据明显不符等情况,经查加油站确有偷税行为的,国税机关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对消费者进行奖励。
    六、对于加油站税控装置在安装和使用过程中以及整机防爆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各级国税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经贸部门应协调配合,督促税控装置生产厂家或其代理商及时予以解决。
    七、对于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税控改造或更换税控加油机的纳税人,各级国税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报省国税局,由省国税局提请省经贸委取消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八、省国税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经贸委将于2002年4月份开始,组织对加油机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之前的整机防爆抽查工作,由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负责进行。检查验收工作的具体事宜将另行通知。
 
二〇〇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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