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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银行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营业额问题的补充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89
核心提示:闽国税函〔2001〕10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09-10
闽国税函〔2001〕10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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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已由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以闽地税发[2001]76号联合转发各地。结合国税的情况,现补充通知如下:<BR>  一、关于2000年底以前已征收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营业额问题<BR>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对2000年底以前已征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的冲减金额,国税局应以97年开征营业税后发生的贷款为计算时限,对97年以前发生的贷款已征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计算冲减国税部门征收的营业税的营业额时一律扣除。<BR>  二、关于冲减计划的上报问题<BR>  考虑到各银行上报的2000年底已征收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与上报地税的数据存在差异,为便于审批,要求各银行将国税审批数据单独上报。<BR>  以上通知,请认真执行。</P><P> </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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