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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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赣国税发〔2002〕51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02-03-14
赣国税发〔20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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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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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报的产品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且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单位抽样检测(每年抽样检测一次),取得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规定的检测报告;
(二)水泥产品利用的其他废渣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国经贸资[1996]809号)范围之内;
(三)企业纳税信誉良好,无偷税记录,能按时进行纳税申报;
(四)企业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能反映企业原材料构成及产品销售等有关情况;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关于退税的审批。符合前条所列条件的企业应按季填写《江西省水泥产品废渣掺入量及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表》或《江西省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表》(一式五份),并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检测单位出具的本年度检测报告(复印件)和增值税税票(复印件)等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税,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并按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后,开具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事宜。
三、关于退税的审批权限。季度退税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设区市国税局审批,季度退税额20万元以上的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批。
四、关于减半征税的审批。符合本文第一条所列条件的企业,可按年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申请享受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并附送检测单位出具的本年度检测报告,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批。
附件:1、江西省水泥产品废渣掺入量及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表(略)
2、江西省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表(略)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失效,依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的通知(赣国税发〔200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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