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45
核心提示:黑国税发〔2001〕17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09-03
黑国税发〔2001〕17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9-03
 
字体: 【】 【】 【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饲料产品免税检测的范围、数量和操作程序,由各级国税机关按照《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定“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发[1999]062号)和《关于明确流转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黑国税流函[2000]1号)的规定执行。取消以前有关审核和上报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二、饲料产品的承检单位确定为:黑龙江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和中国商业联合会饲料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三、饲料产品的检测抽样及送检工作,除新办企业外要在每一年度的3月31日前完成,逾期不再受理。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