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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22
核心提示: 京国税函〔2002〕176号 全文有效成
 
京国税函〔2002〕17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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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30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我市企业开展的类似业务可以比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料加工双代理是指外贸企业为工业企业代理进口料件并代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业务。企业开展的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可以比照国税函[2001]1030号规定,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受托企业办理《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需提供进料加工进口报关单(原件和复件)和受托企业与委托企业签订的代理进口料件协议,经主管税务机关与海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后,签注审核意见出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上传信息,在进料加工进口报关单(原件和复印件)上注明“已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字样,将进料加工进口报关单原件和《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第一联(由受托企业转交委托企业)和第四联交受托企业,其他资料留存归档。同时根据受托企业提供的委托企业退税的税务机关地址将《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第二联发送至委托企业退税的税务机关。
三、委托企业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时,需提供《代理进口货物证明》,主管税务机关要与受托企业退税的税务机关转来的《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和电子信息进行核对,经审核无误后,方可签署意见。
四、《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可以手工开具,其电子信息的上传和接收,待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后,市局另行通知。《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由各局印制。

                                                                2002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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