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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305
核心提示: 大国税发〔2002〕51号 全文有效成文
 
大国税发〔2002〕5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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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等两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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