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税发〔20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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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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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等两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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