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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计量单位换算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74
核心提示: 厦国税函〔2002〕7号 全文有效成文
 
厦国税函〔2002〕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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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成品油计量单位换算问题的请示》(厦国税同发〖2001〗99号)收悉,对成品油计量单位的换算,可按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OO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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