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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广东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及其代办处向船东(会员)收取的互保会费暂缓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304
核心提示:粤地税发〔1997〕13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7-06-02
粤地税发〔1997〕13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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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及其代办处向船东(会员)收取的互保会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在总局末有新规定之前,对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下属机构――广东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及其办处,向船东(会员)收取的互保会费,暂缓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请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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