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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电信实业集团公司代维代办代营代销电信业务适用营业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297
核心提示:粤地税函〔2001〕38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08-14
粤地税函〔2001〕38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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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信实业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代维代办代营代销电信业务营业税税率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公司以及下属22个市电信实业公司,在全省范围内从事的维护末梢资源代维服务及代办代营代销电信业务,是由于企业改革而从广东省电信公司中分离出来的一部分电信业务。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中关于“邮电通信业”的有关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未重新下文明确前,暂同意对你公司从事的代维代办代营代销电信业务继续适用3%的邮电通信业营业税税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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