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20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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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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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精神,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启用“天津市国税机关代开机打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天津市国税机关代开机打发票” 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的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和对象。 二、“天津市国税机关代开机打发票”为平推式机打三联,第一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记账联,印色为绿色;第三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发票联采用52克无碳水印纸。发票代码为11200**70130。国税机关代开机打发票免收发票工本费。 三、现使用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自2012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