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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255
核心提示:吉国税发〔2001〕16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08-13
吉国税发〔2001〕16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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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国税发〔2001〕160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八月七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
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调动公民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各级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依靠群众、方便群众、依法办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保密、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全省各级举报中心应当统一机构设置,明确机构职责,做到管理规范。
第四条 全省各级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鼓励群众举报税务违法行为;
(二)受理、转办、交办、督办、查处举报案件;
(三)审查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
(四)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
(五)统计举报工作的数据,分析、研究举报工作的特点;
(六)开展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工作;
(七)总结交流举报工作经验。
第五条 全省国税系统各级举报中心要与公安、检察、纪检、监察等执法机关加强联系与配合,做好举报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  理
第六条 全省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机关要在所属稽查局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指定专人负责举报案件的受理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举报中心必须设立专线举报电话,定期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讯地址,设立举报箱(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电子举报信箱)和举报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下级举报中心应当按照上级举报中心要求上报统计报表、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九条 上级举报中心要定期或不定期通报下级举报中心工作开展情况,通过备案审查、抽查及复查的方式,考核下级举报中心工作质量,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各级国税机关领导和有关部门接到的举报材料,应当及时批转举报中心。
第十一条 举报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必须严格按照《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二条 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范围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违纪 行为。
第十三条 对群众举报无论实名或匿名均应受理,并对举报人姓名、身份和举报行为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第十五条 举报可以采用信件(包括电子邮件)、电话、来访三种形式。
对举报信件要认真审阅。内容不清的,可约举报人面谈或请其补充材料。
受理电话举报要认真接听,问清举报内容,做好记录,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可以录音。
受理来访举报要制作笔录,经宣读或交举报人阅后,举报人同意签章的,应当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六条 受理人员对已受理的举报案件要认真登记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记录表》 ,内容包括:举报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证据等有关材料。
第四章 处  理
第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理人员应当及时对举报材料认真审查,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 承办单》 ,提出拟办意见,报经领导批示后,按照案件管辖和标准区分上报、自办、转办、移交和待查五种情况分类处理。
第十八条 对达到上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大案要案报告标准的案件,按照《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的要求报告。
第十九条 对上级举报中心或有关领导督办、交办的举报案件,以及本级举报中心认为应当由自己查处的举报案件,原则上由本级举报中心自行查办,或负责组织查办。
第二十条 对应当由下级举报中心办理的举报案件,要及时填制转办文书,转下级举报中心查办。转办时应当下达转办要求,提出交办、督办意见,并定期听取阶段性汇报。
第二十一条 对不属于国家税务局管辖的违法案件的举报,应当按案件性质、执法权限和管辖区域, 分别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受理的举报案件,经审查认为举报事项没有调查价值的,报领导批准后可以暂存待查,对举报材料要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上级下级举报中心对下级上级举报中心报送转办的举报案件(包括交办和督办),除转办时注明特定时限外,应当自转办之日起30日内查结。无法按期查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上级举报中心提交延长办案期限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予以可以延长。
第二十四条 下级举报中心对上级举报中心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在查结后5日内,将结案报告报送上级举报中心备案;对督办案件,应当视案件查处进展情况,随时向上级举报中心进行阶段性汇报,结案后105日内按上级举报中心要求将卷宗复印件助报送省局举报中心 备案材料。
第二十五条 上级举报中心通过备案审查发现下级举报中心处理的转办案件存在问题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各类举报案件,举报人要求给予答复的,应当给举报人以答复,答复内容应当形成记录。
举报人对查办结果如有异议,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并做出正确解释,向举报人宣传有关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取得举报人的理解。
第二十七条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减少损失的,对举报人员,应当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举报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 保  密
第二十八条 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在举报的受理、处理、奖励各环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
第二十九条 举报材料应当严格按程序传阅。严禁将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和举报内容泄露给被举报人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三十条 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向被举报人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
第三十一条 宣传、报道、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时,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住址。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对在举报工作中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在举报管理工作中不履行工作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上级举报中心应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被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税务机关要依法提请有关部门予以追究。

第八章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举报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
 
                           二○○一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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