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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211
核心提示:财税〔2001〕3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08-07
财税〔2001〕3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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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6月1日起,饲料产品分为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两类。
    二、进口和国内生产的饲料,一律执行同样的征税或免税政策。
    三、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豆粕,均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他粕类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做退库处理。
    四、为保护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对纳税人2000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销售的国内生产的豆粕以及在此期间定货并进口的豆粕,凭有效凭证,仍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给予退还。
    五、自2000年6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93号)第二条的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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