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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242
核心提示: 辽地税发〔2002〕4号 全文有效成文
 
辽地税发〔2002〕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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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将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 关于个人取得的采暖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领取的采暖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差旅费包干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实行差旅费包干办法的企业,其差旅费包干办法经各市地税局审核批准后,出差人员取得的差旅费包干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雇员身份的确定
    本单位员工应是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用工合同,如用人单位属于国家或省规定的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同时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为雇员。
    四、关于离退休人员受聘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离退休人员受聘在企事业单位工作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本款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辽地税所〔1995〕160号文件第四款的规定同时废止。
    五、关于私立学校员工工资的列支标准问题
    私立学校员工的工资,可以据实在对办学者的办学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六、关于销售大包干执行问题
    1、对实行销售大包干企业购销人员取得的包干费,应按照其实际得到的包干费为计税基数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销售大包干方案经各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后,企业购销人员的包干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60%的费用。各市地方税务局未批准其销售大包干方案,但企业对购销人员实行销售包干的,经各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后,销售人员的费用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但企业所发生的销售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3、对实行销售大包干的企业购销人员的包干费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如果需要提高税前扣除比例,各市地方税务局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报省局审批。
    七、企业实行年薪制的范围、审批问题
    鉴于年薪制已逐渐成为企业的主要分配方式。因此,可以由企业在年初提出申请,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后,对其经营者可以按照年薪制的有关计税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八、关于纳税义务及扣缴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对企业集资或向个人借款已经提取尚未支付的利息,应在提取时征收个人所得税即纳税义务发生,在企业向个人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即扣缴义务发生。
    九、关于个人在商场为厂家做代理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在商场为厂家代销商品取得的收入,应根据他们与厂家的关系确定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如果代销人员是厂家的雇员,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是非雇员,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标题四“关于离退休人员受聘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内容按辽地税函〔2005〕108号和辽地税函〔2006〕136号文件执行;标题六“关于销售大包干执行问题”的内容废止;标题七“企业实行年薪制的范围、审批问题”的内容按照辽地税发〔2005〕11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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