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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304
核心提示:京地税企[2001]39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08-06
京地税企[2001]39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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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5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
    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从事听力医学公益、救济活动的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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