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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函>>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259
核心提示: 厦国税发〔2002〕9号 条款失效成文
 
厦国税发〔2002〕9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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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函>>(闽国税函[2001]167号,以下简称“省局函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各单位在审核延期缴纳税款时,对企业上报的各种资料和证明材料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的有关“特殊困难”规定和省局函件精神认真进行审核、严格把关,切实负起责任。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上报市局复核。

 二、规范使用审批文书。<<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核报告表>>由市局统一印制,请各单位派人到市局(征管处)领取,对不规范使用审批文书的,市局不予受理。

 三、按时上报审批资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批资料,各单位务必于每月6日下午下班前上报市局(征管处),逾期上报的,市局不予受理。上报审批资料时,各单位必须按省局函件的要求同时上报各种资料和证明材料,其中<<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核报告表>>市局要求必须按一式三份进行填报,管理单位、市局、省局各一份。

以上通知,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一月九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后,我省对申请缓缴税款的条件、审批权限、上报时限重新作了调整(详见闽国税发[2001]102号文)。几个月来,执行情况总体是好的,但目前仍有一些单位未认真执行省局的文件规定,存在着对申请条件审核把关不严、不按规定时限上报审批资料等现象。这种做法不符合当前依法办税的精神,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我们一些单位和个人存在的执法随意性。为切实贯彻落实新《征管法》,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工作,现将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程序规范如下:

一、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条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的“特殊困难”规定执行。

     二、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符合延期缴纳法定条件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特殊困难”中列举的(一)“自然灾害”、(二)“意外事故”情况除外。(该法条失效)

    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资料包括:省局统一格式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核报告表》一份(见附件一)及企业开户银行的存款余额证明单(对帐单)。

四、各设区市局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资料须于当月7日前以邮政特快专递报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寄出的,由各设区市局按照审核意见如实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汇总统计表》(见附件二),于当月7日以传真方式电传省局征管处,并最迟在10日前将申请审批资料随后寄出。汇总统计表的内容应与申请审批资料的内容相一致,若二者内容不一或申请审批资料逾期(超过当月10日)寄出导致与省局审批内容不一的,由报送单位和经办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五、省局机关主页“局机关在线/征管处”将及时发布对当月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审批情况,请有关单位注意查看。

希望各地对此项工作引起重视,及时组织干部学习掌握有关文件规定,严格对照以上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报批手续,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今后仍不按规定报送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手续的,除不予审批退回有关申请审批资料外,还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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