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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缴纳营业税等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258
核心提示: 鲁财税[2002]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
 
鲁财税[200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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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适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部资金调拨方式改革,加强对我省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等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营业税等税收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缴纳营业税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及其以下分支机构应缴纳的营业税,由取得营业额的核算单位就地缴入省级金库,不再集中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汇总缴纳。 
二、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及其以下分支机构随同营业税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由取得营业额的核算单位就地缴纳,不再作为省级收入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汇总缴纳。具体入库级次由各市自行确定。 
上述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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