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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261
核心提示:厦国税发〔2001〕18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07-18
厦国税发〔2001〕18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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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局、区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我局已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并转发,现再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1]102号)转发给你们,并再次结合我局具体实际,就延期缴纳税款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批复我局享有省局税收管理权之前,所有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逐级上报省局批准。
    二、对企业提出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各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8]98号)第一、二、三条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逐级审核并上报市局,然后,由市局汇总上报省局审批。为避免滞后审批现象,报送市局的审批材料,除按上述通知规定要求外(报送《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YQ002),还必须附送经开户银行认证的企业各存款余额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核报告表》(格式见附件一)各一份,并于当月5日上午下班前报送市局征管处,逾期上报或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8]98号)规定条件的,市局一律不予受理。
                       
                          

二OO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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