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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236
核心提示:鲁国税发〔2001〕159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01-07-16
鲁国税发〔2001〕159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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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精神,支持软件企业的发展和软件产品的开发,省局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可根据省局文件及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为了解掌握全省各地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8月底前,请各市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生产企业、产品名称、批文号及编号、1999、2000、2001年1-6月销售收入、增值税实现数额、征、退税额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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