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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271
核心提示:京地税地[2001]35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07-10
京地税地[2001]35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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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资金帐薄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资金
    帐薄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3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政企分开和邮电分营的要求,邮政业务从原邮电管理局中分立出来,组建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从1999年1月1日起独立运营。鉴于邮政行业是国家公用事业,邮电分营是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引进竞争机制,提高邮政适应市场能力的重大举措,对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的资金帐薄涉及的印花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帐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为了支持邮政行业的改革和发展,对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新设立的资金帐簿,凡属在邮电管理局分营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1999年1月1日以后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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