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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电力建设贷款统一汇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389
核心提示: 吉地税发〔2001〕186号 全文有效成
 
吉地税发〔2001〕18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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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1988年开始,省能源交通总公司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及各地分支机构向地方电厂、输电线路、变电所发放“地方电力建设专项贷款”用于技术改造。对于这部分贷款应缴纳的营业税,各市县地税局通过建设银行基层经办行代扣代缴了部分税款,省局直属征收分局也在省能源交通总公司集中扣缴了部分税款。由于贷款项目分散在全省各地,资金由省公司统一管理和核算,给税收检查和核实工作带来一定困难。为统一掌握地方电力建设贷款的计税利息收入,准确计算征收应纳营业税,省局决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各地建行分支机构停止代扣代缴地方电力建设贷款营业税,应纳税款由省建行、省能源交通总公司在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统一汇总缴纳。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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