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1〕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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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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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沈阳、大连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辽财综字[ 2001] 20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偿提供服务行为应使用的地税发票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使用“辽宁省XX市技术贸易专用发票”。
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使用“辽宁省XX市社会力量办学统一发票”。
三、“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使用“辽宁省XX市行政事业应税收费统一发票”。
四、“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使用“辽宁省XX市租赁业统一发票”。
五、“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使用“辽宁省XX市报刊发行专用发票”。
六、“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使用“辽宁省XX市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
七、“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和“其它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使用“辽宁省XX市社会服务业统一发票”或“辽宁省XX市社会服务业定额专用发票”。
八、如上述发票不能满足文件中所涉及的业务内容,可向省局提出申请,进行适当调整。
附件: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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