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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270
核心提示:辽地税函〔2001〕18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07-03
辽地税函〔2001〕18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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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沈阳、大连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辽财综字[ 2001] 20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偿提供服务行为应使用的地税发票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 一、“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使用辽宁省XX市技术贸易专用发票”。
 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使用辽宁省XX市社会力量办学统一发票”。
 三、“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使用辽宁省XX市行政事业应税收费统一发票”。
 四、“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使用辽宁省XX市租赁业统一发票”。
 五、“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使用辽宁省XX市报刊发行专用发票”。
 六、“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使用辽宁省XX市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
 七、“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其它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使用辽宁省XX市社会服务业统一发票辽宁省XX市社会服务业定额专用发票”。
 八、如上述发票不能满足文件中所涉及的业务内容,可向省局提出申请,进行适当调整。
 附件: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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