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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419
核心提示:辽地税函〔2001〕18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06-29
辽地税函〔2001〕18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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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近接部分市局反映,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一些政策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利用其他企业或所属独立核算的分厂的房产应如何缴纳房产税问题
    对利用其他企业或所属独立核算的分厂的厂房、车间、场地、设备和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经营的,凡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租赁费中含有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数额的,应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按房产的计税余值和占地面积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否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暂由实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房产应如何缴纳房产税问题
    对单位或个人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产,首次付款后,若已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产权已确定为购房者所有的,由购房者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若购买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但已投入使用该房产的,应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对房屋租金收入中含有的水电费等费用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一般应按租金全额计征房产税。对个别在租赁协议中明确房屋租金收入中含有水费、电费和房屋修理费等费用的,在计算征收房产税时,可按出租房屋租金收入中应分摊的比例适当给予扣除,具体扣除比例由各市地方税务局依出租房屋的具体情况确定。
    四、关于金融企业取得的以物抵债的房产应如何缴纳房产税问题
    对金融企业取得的以物抵债的房产,凡金融企业未投入使用或在帐务处理上未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统一规定之前,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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