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用户可直接打印报关单有关问题的函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
260
核心提示: 深国税发〔2001〕583号 全文有效成
深国税发〔2001〕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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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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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用户可直接打印报关单有关问题的函〉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1]7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局明确如下:
一、对出口企业(包括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申报退税时提供的上述报关单,必须经由海关加盖验迄章,方可视为有效。
二、对出口企业(包括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申报的上述符合条件的报关单,必须与报关单电子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三、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附件:国税函[2001]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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