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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过程中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不征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220
核心提示:京地税地[2001]32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06-25
京地税地[2001]32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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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过程中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不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1〕4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过程中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不征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1〕4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改制承受房地产申请免征契税的请示》(京地税地〔2001〕28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组建过程中承受原北京矿物局及其所属企业、原北京市煤炭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房屋产权,属于企业新设合并中的资产划转,不是房屋产权交易行为,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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