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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242
核心提示: 鲁国税发〔2001〕263号 全文有效成
 
鲁国税发〔2001〕26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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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可享受增值税免税的,其增值税征免税管理办法按照《山东省粮食企业增值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鲁国税发[2001]243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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