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2001〕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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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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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部分市局反映,油田企业存在增值税纳税地点不明确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财税字[2000]32号)及有关文件规定,按照依法治税、便于征管的原则,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清河采油厂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
鉴于清河采油厂的生产和计划一直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油田有限公司”)统一管理,产品由胜利油田有限公司统一对外销售,进项税金亦由胜利油田有限公司统一计算抵扣的历史情况,为有利于集中管理,仍按现行税收征管规定,对清河采油厂实现的增值税统一由东营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
二、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胜利石油管理局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胜利石油管理局”)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
胜利石油管理局为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所属单位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由胜利石油管理局集中向东营市国家税务局缴纳。
三、关于未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外省市油田,在我省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问题
对未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外省市油气田企业,向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所属单位提供的应税劳务,统一由东营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由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在向外省市企业付款时扣缴,并向东营市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
四、关于江汉石油管理局油田建设工程公司在我省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问题
江汉石油管理局油田建设工程公司(简称江汉油建公司),为清河采油厂和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提供生产性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由寿光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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