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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327
核心提示:京地税个[2001]31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06-15
京地税个[2001]3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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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5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但在执行中,对如何掌握“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要求予以进一步明确,现对此统一规定如下:
      一、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对于此前发生且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探亲费也应按本通知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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