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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办邮政特快专递邮寄纳税申报业务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291
核心提示:豫国税发〔2001〕15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06-12
豫国税发〔2001〕15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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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邮政局,省地税直属分局,省地税局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税收征管改革需要,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缓解纳税窗口办税压力,经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邮政局共同协商,决定自6月2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办利用邮政特快专递邮寄纳税申报业务。为便于规范和推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均可按照自愿的原则,使用邮政特快专递邮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它纳税资料。邮寄纳税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二、资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改革邮电价格的通知》(计价费[1996]2688号)的有关规定,邮政特快专递邮寄纳税申报实行按件收费,每件资费标准为12元。邮件资费的收取方式和手续由各局邮政部门和当地税务部门协商。
        三、办理程序
        (一)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填写各类申报表和纳税申报资料后,可以根据约定的时间或拨打“185”由邮政人员上门收寄,也可到就近邮局办理交寄手续。
无论上门收寄或纳税人到邮局办理交寄,邮政部门均应向纳税人开具业务收据和发票。
        (二)邮政部门收寄后,应参照同城特快专遵业务的处理标准组织作业,确保服务质量和投递时限。业务量和业务收入比照同城特快专递业务规定统计上报。
        (三)时限要求:上午交寄,下午送达;下午交寄,次日上午送达。
        各级税务部门和邮政部门在办理此项业务的工作中,要加强联系,共同协商,密切合作,以方便纳税人办税为目的,确保邮寄纳税申报业务顺利实施,使其成为一项便国便民的服务措施。
       

 

                                二OO六年一月十 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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