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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的认定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259
核心提示: 辽地税发〔2001〕166号 全文有效成
 
辽地税发〔2001〕16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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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我省参加社会保险企业中,濒临破产倒闭、长期停产、工人长期停发工资、无力缴费企业占有一定比例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夯实社会保险费费源,促进社保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审核认定程序
      1、由参保单位向主管地税部门出具书面申请;
    2、地税部门按统筹级次会同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对参保企业进行审核认定,形成认定意见后报政府批准。
    二、审核认定标准
    1、参保企业停止经营活动一年以上且全体人员连续6个月以上时间停发工资;
    2、参保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三、无缴费能力企业日常管理
    审核认定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同时地税部门要会同劳动、财政部门定期对被认定为无缴费能力企业进行跟踪检查,若企业恢复发放工资,从当月起恢复对其征费,并立即责令其补缴以前欠缴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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