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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281
核心提示:京地税地[2001]31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06-11
京地税地[2001]31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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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2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
    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电信体制改革的要求,中国电信集团已经成立,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和资产重组。在规范产权关系,建立资本纽带关系的同时,将非通信运营核心企业、后勤服务和辅助部门、多经企业及核心企业中承担代营代维代销业务的营销或维护公司与主业分离,组成实业公司。按照印花税的有关规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各省(区、市)电信公司、新成立的各实业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帐簿和产权转移书据均应当缴纳印花税。为了支持电信企业的改革,现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资产重组中涉及的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各省(区、市)电信公司的资金帐簿,因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逐层上移的资金,凡在改制前已帖花的,不再帖花;对各实业公司及其子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帐簿免征印花税。
     上述公司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经评估发生的增值部分及今后新增加的资金应按有关规定帖花。
     二、对上述公司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签定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二00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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