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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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津国税征〔2001〕7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01-06-05
津国税征〔20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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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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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程序以及银行登录税务登记号码和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银行帐号问题,因涉及国家税务总局与银行部门的工作衔接,在总局未做统一部署之前,税务登记工作程序暂按原工作程序执行;银行登录税务登记号码、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银行帐号暂不执行。
二、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的问题。新《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纳税人的“特殊困难”条件,暂按国税发〔1998〕98号文件执行;延期缴纳税款一律上报市局审批,其他相关事宜暂按《天津市国税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津国税征〔2000〕50号)执行。
三、关于税务文书问题。对照新《征管法》,我市目前使用的税务文书中,凡引用条款发生变化的,市局已重新进行了印制,原使用的税务文书相应作废;同时按新《征管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印制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样式附后),并下发使用。以上税务文书领取时间另行通知。
四、通知第“五”条关于计退利息的手续,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有明确的规定,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后按规定执行。
税务检查通知书
津国税 检字(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我局决定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派__________、
__________等人对你(单位)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至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请如
实反映情况,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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