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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217
核心提示:鲁国税函〔2001〕29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05-31
鲁国税函〔2001〕29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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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发青岛):

    一、凡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省石油公司)所属加油站税控装置安装工作,由省石油公司在已取得防爆、计量和税控功能合格证的税控装置中统一选型,统一与税控装置生产厂家签订定货和售后服务合同,并按要求自行组织税控装置的安装工作。对目前各地已经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站,不再重新选型安装。
鉴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油集团)所属加油站在省内分布较为分散,且数量较少,其税控装置的选型和安装工作服从当地统一安排,由当地税控装置安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二、在税控装置安装过程中,各地石油公司要按月向当地国税、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进展情况。
    三、各地税控装置安装领导小组要按照鲁国税征[2000]17号文件要求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国税部门要按税控初始化的要求对已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和新购置的税控加油机进行税控初始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认真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前后的计量检定工作,对通过计量检定和防爆检测的燃油加油机和税控装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铅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检定中的检定质量进行监督。
    四、税控装置安装工作结束后,各地国税、技术监督部门要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及时对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五、对不按规定安装税控装置和未进行税控初始化的,破坏或擅自改动、拆卸税控装置的,以及不按规定实施计量检定和违反消防规定操作等行为,国税、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精神实施查封和处罚,经处理后仍不改正的,按规定提请工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
    六、我省所有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工作延至2001年10月31日。各地安装工作的总结材料于11月30日前分别上报省国税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公安消防总队。
二〇〇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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