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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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吉地税发〔2001〕174号 全文有效成
吉地税发〔2001〕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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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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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01]245号)文件精神,现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征免营业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各经办银行要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单独设立台账,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及时统计汇总并向税务机关提供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信息。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掌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开展规范和免税金额,并定期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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