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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291
核心提示:云地税一字[2001]3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05-25
云地税一字[2001]3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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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单位和个人经营“娱乐业”取得的收入,自 2001 年 5 月 1 日起不再执行 5% -20% 的幅度税率,一律按 20% 的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云税流字[1994]001 号)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娱乐业适用税率的补充通知》(云税流字[1994]18 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1年4月19日   财税[20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对娱乐性消费行为的调节,经国务院批准,从 2001 年5 月 1 日起,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娱乐行为的营业税统一按 20% 的税率执行。
    纳税人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业务,应分别核算营业收入,根据各自适用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照最高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请立即布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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