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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继续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和远洋鱿钓渔业自捕鱿鱼免征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350
核心提示:京财税[2001]87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05-22
京财税[2001]87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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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继续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和远洋鱿钓渔业自捕鱿鱼免征农业特产税的通知》(财税[2001]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继续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和远洋鱿钓渔业自捕
                     鱿鱼免征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财税〔200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以及远洋鱿钓渔业自捕鱿鱼继续执行
    免征农业特产税的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享受免征农业特产税的范围包括:在他国专属经济区水域和公海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的企业捕获并
    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鱼;以及在日本海和北太平洋公海从事鱿钓生产的企业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鱿
    鱼。
     二、远洋渔业企业凭农业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和农业部批准其从事
    远洋捕捞生产的有效批件,向企业所在地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办理免征农业特产税的有关手续。
     三、远洋鱿钓渔业企业凭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鱿钓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的有效批件,向企业所在地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办理免征农业特产税的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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