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1〕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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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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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市局《关于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市局各业务处对2000年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2000年市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206件,其中税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的204件;部分内容需要变更的1件;部分内容废止的1件。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国税局印发的《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国税[2000]015)第六条变更为“仅限于银行购买(包括从一级和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自始至终持有到期兑付的利息收入。” 二、市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058号)中有关软件开发企业的所得税规定废止。 2001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