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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防止跨区县认证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268
核心提示:京国税函〔2001〕54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11-09
京国税函〔2001〕54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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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近一时期,市局在对稽核数据进行清分、比对过程中发现,个别分局的滞留、缺联发票产生的原因是由于本辖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到其他区县税务局认证发票抵扣联(以下简称:进项发票)造成的。经核实,纳税人跨区县认证进项发票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对税收规定不清楚,有些办税人员身兼多家企业的办税工作,为图省事,将属于其他区县管辖企业的进项发票混同一起在一个分局认证;二是纳税因搬迁到新的注册地后,将开具的属于原注册地的进项发票到新注册地认证。以上违规问题,由于认证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疏忽等原因,将以上进项发票数据采集到认证系统,造成稽核比对后滞留、缺联发票。
为了防止跨区县认证进项发票的现象再次发生,市局进一步明确要求:
一、各局必须严格执行市局京国税发[2001]232号通知的规定,对非本辖区的纳税人一律不得认证;
二、各局应对认证子系统中的档案信息与实际管辖的纳税人重新核对。
三、加强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向纳税人广泛宣传金税工程相关规定,为下一步金税工程的全面推行打好基础。

200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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