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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260
核心提示:闽国税明电 〔2001〕1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05-09
闽国税明电 〔2001〕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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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BR>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征<BR>管司,现就贯彻新征管法的有关问题暂明确如下: <BR>   一、对逾期缴纳税款的滞纳金实行分段计算,即:4月30日前按原规定计收,5月<BR>1日起按万分之五的比率征收(计算口径、方法不变)。 <BR>   二、关于企业延期缴纳税款问题,考虑到5月份申报期在即,在总局的若干具体<BR>规定出台前,对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企业,仍按原规定报批,待总局新的规定下达<BR>后,再按新规定的要求补办确认手续。 <BR>   三、各信息服务单位应及时做好征管软件相应的修改。 <BR>   以上通知请及时转达各基层征收单位遵照执行。</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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