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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管理及政策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336
核心提示:豫国税发〔2001〕12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04-30
豫国税发〔2001〕12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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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济源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
  1、关于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时间。除另有规定者外,地市级成员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完成年度纳税申报;省级成员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纳税申报。
  2、关于我省部分汇总纳税企业征管办法。
根据企业核算特点及实际测算结果,经研究确定:
  (1) 河南省电力公司维持原有纳税方式不变;
  (2)河南省证券公司,自2001年度始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管办法。以省证券本部和各营业部为就地预交的成员企业,按照年度应纳税额的60%在当地预交;
  (3)河南省邮政寻呼有限公司、河南飞达通讯有限公司因企业亏损,2001年度暂维持原有纳税方式不变,由省公司集中交纳企业所得税。自省公司有盈利的下一纳税年度起,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管办法。以符合独立核算条件的各级分公司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按照年度应纳税额的60%就地预交。
  3、根据石化企业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省石油分公司本部2001年度就地预交比例为年度应纳税额的50%,其他成员企业按照年度应纳税额的70%就地预交。
  4、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汇总纳税企业“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管办法中有什么问题,应及时向省局反馈,积极做好此项工作。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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