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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转发深圳海关关于加强进口代征增值税退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306
核心提示:深国税发〔2001〕22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04-27
深国税发〔2001〕22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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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征收分局、区局;登记分局:
    现将《深圳海关关于加强进口代征增值税退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关税[2001]40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就核查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查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工作,由各征收分局具体负责。受理海关核查《联系单》(见附件)和核查的具体做法,各分局可参照发票协查的做法进行。
    对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且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的核查申请,由登记分局负责核查并出具有关书面证明。                                              
    二、在对《联系单》所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查时,核查有关是否申报抵扣的纳税申报资料的截止时间规定如下:受理时间在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的,资料截止时间为当月纳税申报期最后一天;受理时间在当月纳税期后的,资料截止时间为次月纳税申报期最后一天.
    三、税务机关核查后按以下格式签署核查意见:
    (一)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核查申请,核查意见为:“截止   年   月   日,上述编号为    的增值税缴款书已经(尚未)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本条中的截止时间按上述第二条规定的截止时间填写。
    (二)对于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的核查申请,核查意见为:“截止   年   月   日,上述编号为         的增值税缴款书所涉单位(个人)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三)对未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的核查申请,核查意见为:“截止   年   月   日,上述编号为    的增值税缴款书所涉单位(个人)      未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四、对海关核查《联系单》和年终后海关提供的退税情况,各征收分局要予以备案,并做好以后的监督跟踪工作,避免重复抵扣。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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