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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军供站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241
核心提示:云地税三字[2001]3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10-16
云地税三字[2001]3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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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军供站作为当地人民政府支援过往部队的组织机构和战备设施,是部队后勤保障的延伸和补充。为加强军供站基础设施建设和完成军供任务,更好地为国防建设服务,结合我省军供站实际,现对军供站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军供站,按照现行规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实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军供站,按其实际接待情况划分比例确定征免,即对接待过往部队部分给予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对外经营部分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我省现有23个公路军供站2001、2002年度取得的所得,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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