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税发〔2001〕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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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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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局、区局: 关于流转税汇总申报的有关事项,我局已下发《关于加强流转税汇总申报管理的通知》(厦国税流[2000]04号)予以明确,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取消汇总申报 已经税务机关批准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的企业,由于不再符合汇总申报的条件或企业提出申请不再由总机构汇总申报,应向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取消汇总申报的相关事项。 二、取消汇总申报的办理 办理取消汇总申报,应由总机构填写《企业取消汇总申报申请审批表》(样式见附件)并附送《企业汇总申报申请审批表》等相关资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取消汇总申报。批准取消汇总申报的当月的涉税事项由总机构负责办理,次月起各分支机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取消汇总申报的审批 汇总申报按下列权限审批: 1.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属同一征收局或区局管辖的,由该征收局或区局审批;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属不同征收局或区局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的征收局或区局审核后,报市局流转税处审批。 审核内容: 1.总机构填写的《企业取消汇总申报申请审批表》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2.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可信; 3.对有逃避税务征管嫌疑的或报送资料有疑问的,税务机关必须发函询问或派员进行实地调查; 4.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审批程序: 1.调查责任人员接受企业申请并对审核内容进行调查初审后签署意见加盖科(所)章转交本局复审人员; 2.复审人员全面复核确认并签署意见,,属本局审批权限的,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企业,并据以核增本局应申报户;属征收局审批权限的,应在审批后及时把《审批表》传递给相关管理局;属市局审批权限的,报送市局审批; 3.市局流转税处审批同意后,及时反馈给总机构及分支机构所在地征收机关,分支机构所在地征收机关据此核增本局应申报户; 4.以上审批程序须在计算机上进行相关工作环节的数据信息调整。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企业取消汇总申报申请审批表
说明:本表一式五份,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及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各执一份,市局审批机构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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