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 分级管理 就地预交 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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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津国税所〔2001〕8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04-24
津国税所〔200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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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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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切实做好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交工作,及时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和培训辅导工作。
二、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必须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批转到汇总纳税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征管的纳税人。凡未经批准的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一律就地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纳税申报问题
(一)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必须按规定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按就地预交的比例交纳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报表、中国注册会计师年度查帐报告(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和有关资料,就地按比例进行汇算清缴。
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查帐报告,应对有关税务调整事项进行列示,并对有关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金额等逐一做出说明。
(二)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受理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所〔1998〕63号)要求,接受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就地预交和汇算清缴,并在纳税申报表上签字盖章。
(三)对应申报而未申报或未按规定的期限进行申报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四)坐落在我市的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以分行(分公司)、支行(支公司)及相当于支行(支公司)一级的办事处(下同),为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1、分行(分公司)就地预交的比例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支行(支公司)就地预交的比例暂定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30%,以后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分行(分公司)在每年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交后30日内,根据上半年分行(分公司)和支行(支公司)企业所得税预交及下半年需进行调整的情况,进行测算,并将调整情况说明和测算结果报送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将根据分行(分公司)报送的调整和测算资料核定下半年支行(支公司)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
2、支行(支公司)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的比例交纳税款。经主管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上报分行(分公司)进行汇总。
3、分行(分公司)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度终了后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后的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并附送各支行(支公司)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同时按规定的比例交纳税款。
4、分行(分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分行(分公司)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如未经支行(支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字盖章,一律不得汇总申报,应及时通知支行(支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税。
5、坐落在我市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以下简称“本级”),根据逐级汇总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计算就地预交的应纳企业所得税款,小于下一级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款的部分,由“本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退税。
(五)其他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除总局规定的行业和企业之外),应按目前市局征管分工的有关规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属成员企业为多层次的,即有二级、三级或四级成员企业,并且由一个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的,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可以汇总下一级各成员企业报表后,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按60%的比例进行预交。
四、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制度
(一)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后,应依据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已交纳税款的缴款书,开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款证明单”(见附表一),由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报送给上一级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上一级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将下一级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款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上一级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以“证明单”作为扣减上一级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税款的凭证。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将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反馈单”(见附表二)(以下简称“反馈单”)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三)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为多层次的,应由各层次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给下一级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开具“反馈单”。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年度终了6个月后,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反馈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税收法规规定核实其应税所得,就地征税。
五、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完成纳税申报并上报上一级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汇总报表后,如发生纳税调整事项,其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调整数额就地做补税处理。发生调减数额不再办理退税。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应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凡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或申报不实的企业,应责令其就地补税,并按税收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六、各单位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七、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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