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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捐赠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287
核心提示:京地税企[2001]26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04-23
京地税企[2001]26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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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捐赠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捐赠
    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是经民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根据其章程,接受捐赠的款项直接用于统战工作中的教育、科学、民间外交等公益性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的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一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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