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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加强企业防伪税控系统设备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325
核心提示: 深国税函〔2001〕155号 全文有效成
 
深国税函〔2001〕15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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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局、分局:
    为加强对企业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以下简称“税控设备”)的管理,根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控设备的缴销
    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发生按规定需办理税控设备缴销情形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缴销申请,并办理有关缴销手续。
    (一)需要予以缴销的情形
    1、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
    2、被取销一般纳纳税人资格;
    3、减少分开票机;
    4、购买新型号防伪税控机,其旧型号防伪税控机办理缴销;
    5、其他需要缴销的情形.
    (二)缴销程序
    1、缴销申请。按规定需要缴销税控设备的企业,填写《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缴销申请表》(以下简称“〈〈缴销申请表〉〉”)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税控设备缴销申请;
    2、审批。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防伪税控设备缴销申请时(不再报送市局审批),须核查金税卡内尚未申报的数据和专用发票开具明细信息,对企业做抄报税处理(未至抄税期的,调整金税卡时钟),缴销企业尚未开具的专用发票;
    3、税务机关收缴其税控设备,即:金税卡和金税IC卡(以下简称“两卡”),向纳税人开具《收缴防伪税控机证明单》;
    4、对收缴的“两卡”统计造册(见附件一),妥善保管,每月定期上缴市局(由省局或航天金穗集中销毁,企业已缴销的“两卡”尚未上缴市局的,收文起10日内造册上缴)。〈〈缴销申请表〉〉一并附送。
    各单位收缴的“两卡”不得隐慝、丢失或擅自处理。
    二、按照《关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0]471号)要求,对于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跨区变更经营地址,经新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不同意将其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新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暂时收缴其“两卡”。
    三、防伪税控企业逾期未报税,经催报仍不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查处,暂时收缴其防伪税控设备,并做出相应的处罚后,企业才可领回防伪税控设备;经查实为失踪的税控企业,要填报《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发文之日起10内对防伪税控企业走逃户、失踪户等“非正常户”进行清理,造册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四、 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防伪税控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
    (一)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装防伪税控机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携带防伪税控机外出开具专用发票的;
    (三)未按规定采取保管措施而造成防伪税控机丢失、被盗的;
    (四)防伪税控企业丢失金税卡或IC卡的。
    税控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企业须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每月要定期向市局上报《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
    五、税控设备的维修
    防伪税控企业使用过程中不能正常开具发票、抄报数据的,填制《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见附件二),由主管税务机关或交由服务单位进行检测。凡涉及金税卡、IC卡、硬盘数据丢失或不能导出的防伪税控企业开票数据的,必须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再由服务单位进行维修,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防伪税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维修申请,填制《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
    (二)企业通过磁盘保存数据并列印出清单。
    (三)税务机关核查金税卡内尚未申报的数据和软盘中专用发票开具的明细信息,核查企业金税卡申报数据和软盘中专用发票开具明细信息,对企业做抄报税处理,接收存根联数据,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传输;
    企业税控设备损坏不能抄录开票明细信息的,税务机关对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通过认证系统进行补录,相关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向稽核系统传输。
    (四)审批同意后,由本单位或交由服务单位维修。
    (五)服务单位凭审批同意的《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进行维修,并做好维修记录。
    (六)主管税务机关凭审批意见及服务单位维修单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相关审批表格留存。
     对于电子发票号码丢失的,严格按《关于金税工程若干管理问题的紧急通知》(深国税发[2001]325号)第八条办理。
    附件:一、《防伪税控设备“两卡”收缴情况登记表》
          二、《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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