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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313
核心提示:财税〔2001〕6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04-17
财税〔2001〕6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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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民航总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减按6%征收进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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