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国税发〔2001〕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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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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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工商银行分行(支行)、供电公司: 为适应银行联网代理居民购电储蓄业务的开展,方便居民用电交费及信息查询,现对《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统一电力销售发票有关间题的通知》(黑国税联发[2000]001号)文件中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电力时使用的发票格式进行修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供电企业向采用银行联网代理购电储蓄交费方式的国网直供居民销售电力,自 二、新版“电力销售发票”(电脑版,见票样),左侧为存根联,右侧为发票联,发票联套印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规格为93.lmm × 三、原版居民购电储蓄“电力销售发票”可以在供电企业自办营业网点继续使用,待库存用完后采用新版“电力销售发票”;银行联网代理购电储蓄业务在新版“电力销售发票”未启用前可以使用原版“电力销售发票”。其他有关事项参照黑国税联发[2000]001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工商业统一发票(电力销售专用)》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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