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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364
核心提示: 青国税流字〔2001〕636号 条款失效
 
青国税流字〔2001〕636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1-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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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内容部分进行了修改,将条文中“经州、地、市国税局复核确认后,上报省国家税务局”修改为“按程序审批”。

      参见: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饮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4]32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我省饲料产品增值税的政策管理,促进饲料生产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对我省原有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要求增值税免税申请时,应提交《免税申请表》、青海省饲料兽药监察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和《饲料产品检验合格证书》,以及经青海省饲料工作办公室核发的《饲料企业产品质量审核证》等证件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申请材料、生产经营场地、生产设备、饲料产品进行实地考察确认,经州、地、市国税局复核确认后,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经省局审核批准的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品种,给予办理免征增值税的手续。未经省局审批的,各地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饲料生产企业经批准免征增值税的有效期暂定为一年。期满后饲料生产企业可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征增值税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抄送:青海省畜牧厅青海省畜牧厅青海省畜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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